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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侦查权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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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第一章 侦查权司法审查概述及理论基础

一、侦查概述

二、侦查权概述

(一)侦查权的概念

(二)侦查权的性质

三、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概述

四、理论基础

(一)自然法理论

(二)制衡分权理论

第二章 侦查权司法审查的比较法考察

一、大陆法系

(一)德国

(二)法国

二、英美法系

(一)英国

(二)美国

三、两大法系司法审查的特点

第三章 我国侦查权监督体系的现状与反思

一、我国侦查权监督体系的现状

(一)侦查机关对侦查权的内部监督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监督

(三)法院对侦查权的监督

(四)当事人及其律师对侦查权的监督

二、我国与两大法系国家在侦查权监督上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二)不同之处

三、我国侦查权监督的反思

(一)内部监督

(二)检察监督

(三)法院监督

(四)当事人及律师的监督

第四章 改进我国侦查权司法审查制度建议

一、我国侦查权司法审查的现状

二、存在的障碍

三、遵循的标准

四、对具体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一)法定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非法定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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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孟德斯鸠先生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①梁治平先生也在《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中说过:行政权与生俱来具有膨胀天性和违法冲动。②具有行政权属性的侦查权,也有着权力扩张的本质。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会产生巨大的危害。而这一点在我国已经有了血淋淋的教训:杜培武杀妻案,佘祥林杀妻案,安徽叔侄奸杀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就是权力失控的后果,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都毫无例外地对侦查权施加了各种限制。 纵观中外,对权力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最典型的就是西方的制衡分权体制;第二,以私权利来制约公权力,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约方式,各个国家都在积极地扩大本国公民的权利;第三,以法律制度来制约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将权力的运行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内。 而本文仅从权力制约权力这个角度来展开论述,而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种形式的主要体现。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以自然法思想和权力的分立制衡为理论基础,以几百年来法院的判例为实践基础,在西方社会中扮演着“助推器”和“维稳器”的重要角色。我国的法治建设如果真要与国际接轨,就必然要学习这些经典实用的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并且在学习的同时还要注意自身的条件,要做到变通应对。 本文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对侦查活动采取了不同于以往的司法审查制度:第一,在事后审查上,确立侦查行为可诉性,由法院来进行合法性审查,再辅之以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第二,在事先审查上,完善检察机关的检察制度,暂不引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审查制度。

著录项

  • 作者

    朱丙元;

  •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学;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程德文;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法学各部门;国家行政管理;
  • 关键词

    刑事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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