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第一节 我国金融消费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明晰界定标准是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
三、确定_金融消费者”内涵是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上存在争议问题
一、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分行案
二、梁志轩、石凤兰、周华英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殷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案
三、白国梁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
第二章 现有“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法律标准与学理标准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法律标准
一、国外立法中“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标准
二、国内立法中“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标准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学理标准
一、以消费者理论为基础之乔定标准
二、消费目的标准
三、弱势地位标准
四、金融消费特性标准
五、金融产品特性标准
六、资信授予标准
第三节 既有“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标准的价值分析
一、以消费者理论为基础之界定标准价值分析
二、消费目的标准价值分析
五、弱势地位标准价值分析
四、其他界定标准价值分析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法理基础与标准选择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法理基础
一、实质公平的要求
二、效率价值的追求
三、对秩序的维护
四、基于安全的考虑
五、对倾斜保护理念的贯彻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标准选择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律标准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律标准之“弱势地位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第三节 确立“弱势地位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弱势地位标准”有利于规范金融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行为
二、“弱势地位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构建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制体系
三、为法官断案提供统一规范,保障对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同等保护
四、确立“弱势地位标准”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