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律标准研究
【6h】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律标准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第一节 我国金融消费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明晰界定标准是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

三、确定_金融消费者”内涵是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上存在争议问题

一、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分行案

二、梁志轩、石凤兰、周华英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殷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案

三、白国梁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

第二章 现有“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法律标准与学理标准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法律标准

一、国外立法中“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标准

二、国内立法中“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标准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学理标准

一、以消费者理论为基础之乔定标准

二、消费目的标准

三、弱势地位标准

四、金融消费特性标准

五、金融产品特性标准

六、资信授予标准

第三节 既有“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标准的价值分析

一、以消费者理论为基础之界定标准价值分析

二、消费目的标准价值分析

五、弱势地位标准价值分析

四、其他界定标准价值分析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法理基础与标准选择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法理基础

一、实质公平的要求

二、效率价值的追求

三、对秩序的维护

四、基于安全的考虑

五、对倾斜保护理念的贯彻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标准选择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律标准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法律标准之“弱势地位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第三节 确立“弱势地位标准”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弱势地位标准”有利于规范金融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行为

二、“弱势地位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构建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制体系

三、为法官断案提供统一规范,保障对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同等保护

四、确立“弱势地位标准”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自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影响波及全球,各国纷纷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些国家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之一。我国金融业也在不断发展,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商品与服务创新的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群体逐渐发展壮大,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中不断有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出现,尽管2014年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的范围之内,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局限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宏观上的制度保护,现有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缺位现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前提是明确“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而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所以研究国内外“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法律标准对于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帮助。因此文章主要通过比较归纳、历史分析的方法,从已有立法、司法实践、学界理论三方面来分析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标准,以求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帮助。
  对现有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标准从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学界理论方面进行历史地、比较的分析,基于对金融交易中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分析得出的相应结果,在主体、目的、行为内容、排除情况这四个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标准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金融消费者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是充分考虑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金融交易领域与金融机构相比所处的弱势地位;其次,金融消费者的目的为“满足非营业性的基本金融需要”,因为依靠金融商品和服务进行营业活动的主体,一般都具备了专业金融知识、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都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具有金融交易的实践经验、能够应对因金融交易带来的巨大风险,这些主体与金融交易中金融商品或服务提供方相比,往往不会存在强弱势地位的差别;然后,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内容是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最后,“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排除情况则是将投资者分成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因存在专业知识到位、识别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的特点,不具备一般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因此只需要根据“买者自负”原则来调整即可。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