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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骗取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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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性质分析

一、“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关系

二、“严重情节”性质的理论分歧

(一)“严重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

(二)“严重情节”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三、“严重情节”是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章 “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现状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状分析

二、司法实务认定现状分析

(一)司法实务认定现状

(二)实务认定问题分析

三、学界解释现状分析

(一)学界对“重大损失”的解释现状分析

(二)学界对“其他严重情节”的解释现状分析

第三章 “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认定之管见

一、“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

(一)“损失”的含义

(二)“重大”的评价

(三)立案后还本付息行为对“重大损失”认定的影响

(四)提供担保或者保证对“重大损失”认定的影响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认定

(一)“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方法

(二)多次骗取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三)骗取数额大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四)以贿赂手段获取贷款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五)提供担保或者保证可抵消行为危险性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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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骗取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进行了探讨。骗取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均属于“严重情节”,是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功能。但是“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却含义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不规范性,因而必须对其进行进一步解释。“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均由评价因素“重大”、“严重”和事实因素“损失”、其他“情节”构成。“损失”指的是金融机构在穷尽一切救济后最终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而“重大”由于修饰经济损失,可根据数额大小予以评价,具体可参照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罪数额以及现实情况予以认定。“情节”本身应当体现法益侵害性,与“损失”具有相当性,主要指给骗得的贷款创设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风险的情形。而对“严重”的认定则主要依靠法官的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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