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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外部环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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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

(一)本文的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运行分析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概念简述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现状分析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实践优势

(一)激励与制约都体现在合伙协议中

(二)放宽了对合伙人的限制

(三)资金和专业知识的优势互补

第二章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外部环境治理的法律困境

一、基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一)有限合伙制度不成熟

(二)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欠缺

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一)体制不顺,监管多头管理

(二)法律适用不统一

(三)违规查处不严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自身的契约风险与侵权风险

(二)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四、信息披露制度、信用体系不健全

第三章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外部环境治理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二、加强行业监管

(一)监管投资人

(二)监管发起人、管理人

(三)监管资金来源

三、保证行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控制风险

(一)适当降低LP的准入门槛的同时适当增加GP的投资比例

(二)对托管人制度进行适当的保留

(三)加强担保管理,合适条件下考虑双GP模式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GP诚信义务入法

(二)严格考察和审核LP的专业认知,将GP诚信义务入法

五、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采取逐级利润分配模式

(二)在企业设立独立监管机构

(三)明确合伙存续期及到期后的处理

(四)接受企业外第三方的监督

结语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二、本文的不足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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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作为私募基金形式中最具竞争力的模式,广受投资者的青睐。然而私募基金在我国由于信息披露要求极度宽松,外加高财务杠杆、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制而长期游离于法律监管的边缘,造成了发生纠纷后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这一单一条件得不到法律的救济、投资人时常面临承担交易相对方的信用风险等问题。再加上我国在监管方面极为松散,存在严重的规范替代法律的现象,市场制度相当滞后,即使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得到了明确的发展方向指引,让投资公司在大量合同中所存在的违约风险得到极大程度的削减,也依然不能遏制。我们必须正视私募基金作为一种趋利性极强的金融工具的弊端与劣势,比如由于缺乏稳固合法的地位以及内控薄弱而导致的不稳定性,认识到若不给予其适当的规范和引导,会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冲击,直接导致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滋长洗钱犯罪等。
  所幸,我国证券市场自2015年进入缓慢的回调期之后,我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也未曾止步。建议我国从第一,完善法律制度;第二,对投资人和发起人、管理人以及资金来源加强行业监管;第三,保证行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控制风险;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普通合伙人诚信义务入法;第五,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五个方面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进行治理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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