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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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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概述

第一节 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的特点

第二节 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农村经济发展,盲目跟风建房

二、房屋建设者(即房主)法律意识淡薄

三、承建人员无相关资质,建筑质量难保证

四、立法缺位,监督管理不完善

第三节 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引发的主要纠纷

一、工程款支付纠纷

二、房屋质量纠纷

三、人身损害纠纷

第三章 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障碍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产生障碍的原因

一、何为农民自建房尚不明确

二、内部法律关系复杂多样

第三节 主要障碍

一、合同性质的判断

二、施工资质的认定

三、质量标准的评价

第四章 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分歧

一、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作为承揽合同

三、作为雇佣合同

第二节 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不一

第三节 对质量问题的处理依据不足

第四节 审判效果分析

一、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

二、作为承揽合同处理

第五章 审理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之我见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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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自建房是我国城乡二元制的产物,作为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因此引发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亦成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独有的案件类型。我国城乡差距较大,在过去几十年的社会建设中,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对农村的建设活动并无具体的目标规划和配套制度,一直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因农村房屋建设结构简单、技术要求不高,多依靠乡里乡亲的民间施工队完成,加之立法机构对农村建造行为的管理缺乏必要重视,未制订系统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致法院在审理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时依据不充分,尺度不统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可相关法律并未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给出确切的定义,且此类纠纷常牵涉多个主体及法律关系,使得法院在审理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时,对认定合同性质、选择适用法律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严重影响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此外,处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几年、甚至几十年未经修改,故以严重滞后、与现实脱节的法律规定审理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已无法满足现阶段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文以笔者收集的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案例对比分析的方法发现和总结实务审判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审判效果分析,对审理思路进行细致梳理,希望能对督促和完善立法、统一裁判尺度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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