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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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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论

第三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第四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客体范围的界定

第五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界定

第六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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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类法制发展的过程中,世界各国及地区一直将财产损害赔偿作为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重点。至于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法学研究,只是在近百年来才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也只是近年来的事。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由于众多法律人的关注和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人们越来越熟悉的法律概念。 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的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造成的自然人心理上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民事主体因人格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因而得请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对精神损害不能恢复或者恢复确有困难时,对被害人所作的金钱赔偿,其本质是财产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之填补损害的功能相比,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具有多样性,兼具对被害人予以补偿、抚慰及对致害人予以惩罚的三重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使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式确立,从而得以对民事主体遭受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但仍存在不足:如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不同,造成法律的不协调统一;违约致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空白尚未填补等诸多问题,还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主客体范围、请求权主体等问题进一步研究,以顺应充分保护人权的客观趋势。笔者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见解和建议。全文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论。从精神、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基本概念入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性质、功能以及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 第三章: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进进行总结。从古代法的萌芽时期经由近代法的形成时期,直到现代法的完善时期,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了简要的说明,最后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进行概括阐释。 第四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所适用的客体范围。首先介绍了关于客体范围界定的相关学说,其次笔者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所适用的客体范围的确定原则,最后重点提出了与客体范围相关的几个问题。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客体范围原则上应限定在侵害人身权的范围以内,将违反一定范围内的合同及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财产作为例外,以达到对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全面有效保护的目的。 第五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所适用的主体范围。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当界定在自然人、法人范围之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并对一些特殊侵权纠纷中相关主体的确定问题做了法律分析。 第六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在案件的数量、赔偿数额、请求范围等方面都呈扩大的趋势。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当事人任意扩大请求范围,盲目追求高额赔偿,忽视非财产责任方式,司法上不平衡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要实行诉讼风险提示,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协调统一;填补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空白;对精神损害的救济应采取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并重的模式等。 第七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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