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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行政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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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 1问题提出

1.2研究综述

1.3研究方法

1.4基本思路

第二章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所涉及的基本理论

2.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2.1.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之现行法律篇

2.1.2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之学术理论篇

2.1.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之司法实践篇

2.1.4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之域外篇

2.2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2.3学生违纪处分的性质

2.3.1学生违纪处分的含义

2.3.2学生违纪处分的性质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纠纷及其救济的现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3.1学生违纪处分的现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3.1.1从类型化角度分析

3.1.2从救济途径分析

3.1.3从引起违纪处分纠纷的行为分析

3.1.4当前学生违纪处分的法律特征

3.2学生违纪处分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及其救济困境

第四章 国外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纠纷及其救济制度

4.1大陆法系国家的学生违纪处分纠纷及其救济

4.2英美法系国家的学生违纪处分及其救济

第五章 完善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行政法救济

5.1现有救济模式改进

5.2构建学生违纪处分纠纷救济模式

5.2.1救济途径选择

5.2.2校内申诉制度

5.2.3行政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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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高等学校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人才基地,担负着人才培养的艰巨使命,一个国家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设者的素质,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就体现在了高校的数量上,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高校总数接近800所之多,如此庞大的高校群,背后是数字更为惊人的大学生数。多则乱,乱则生变。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给本来就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全球失业率暴涨,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的盲目扩张使得精英化的大学教育走向普及化,大学生不再是精英,面对高失业率,应试化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大学生不能幸免,成了中国高等教育实验的牺牲品。学生违纪处分的结果对学生的将来是一种摧毁性的打击。正因为后果严重才使得学生一旦受到严重的违纪处分就必须选择救济,来将其后果降到最低。高校违纪处分纠纷救济制度问题应运而生。我国的学生违纪处分纠纷救济处于前所未有的混乱局面。“田永案”就是打破看似平静实则波涛汹涌的“湖面”的“探路石”,以行政诉讼为代表的学校外救济途径开始介入到高校与学生的纠纷之中。在这些五花八门的救济途径中,学生越发的“救济无门”、“救济无果”。梳理出一个中国式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模式,势在必行。文章以案例引出问题,通过对前人调查的数据重新统计分析,透过现象,找出违纪处分纠纷救济制度的症结所在,批判性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成功的违纪处分纠纷救济制度。完善违纪处分纠纷救济制度以对现有制度的改良作为开端,再对违纪处分纠纷的救济途径做出选择: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正两种救济方式的存在将违纪处分纠纷复杂化,既增加了学生维权的成本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这两种救济途径退出学生违纪纠纷领域已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明确了救济途径之后,完善违纪处分纠纷救济制度,构建中国式的违纪处分纠纷救济模式。
  通过分析,文章提出了“校内申诉——行政诉讼”的“二元化”救济模式,就是摒弃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在违纪处分纠纷救济方面的适用,以完善的校内申诉代替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在以诉讼方式为违纪处分的最后保障的“二元”救济体系。这种救济模式以西方发达国家的违纪处分纠纷救济模式为原型,在此基础上,加入中国元素,使之成为中国式的违纪处分纠纷救济模式。这种模式将原有的救济途径化繁为简,以中立保障公正、以程序保障正义,最大限度维护受处分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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