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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延吉市曹某某涉黑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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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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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目的与意义

1.2研究方法

第二章 案情简介

2.1 曹某某涉黑案件案情简介

2.2 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定案结论

第三章 法庭对曹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

3.1 “组织严密性”的认定

3.2、“人数限定性”的认定

3.3 “行为暴力性”的认定

3.4 “经济利益性”的认定

3.5 “非法控制性”的认定

3.6 “保护伞”的认定

第四章 本案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争议:曹某某作为组织领导者承担的刑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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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社会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并称为21世纪三大灾难性犯罪。我国法律历来重视对黑社会犯罪的规制。1997年《刑法典》首先提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在当时官方不承认大陆存在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的背景下创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本身介于黑社会犯罪和一般犯罪集团之间,是一种过渡状态。但是,随着相关司法实践的展开,刑法中的规定操作性并不强。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这一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四大特征”,这对此后的司法实践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曹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在延边地区乃至吉林省都有较大影响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组织存续时间跨度之长,影响之恶劣,实属罕见。本文旨在通过对承办本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的整理来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并且主要对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的法律适用作出评价,以探求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本文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中规定的几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几个特征为标准,对曹某某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考量。主要从该组织的组织构成、行为模式、最终目的、社会危害性等几个方面分析曹某某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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