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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绪论
选题背景
研究现状
写作意义
研究方法
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中央政府投资行为性质定位
1.1 非单纯投资行为
1.1.1 不以谋利为主要目标
1.1.2 本质上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
1.2 非行政管理行为
1.2.1 政府管制属于计划经济
1.2.2 本质上不属于行政法律调整
1.3 属国家经济调节行为
1.3.1 何谓国家经济调节及其经济法属性
1.3.2 政府投资如何成为国家经济调节手段
1.3.3 转轨时期中央政府投资的特殊性
第二章法律界定的原因与原则
2.1 法律介入的原因
2.1.1 必要性分析
2.1.2 可行性分析
2.2 界定依据的原则
2.2.1 社会总体公平原则
2.2.2 社会总体效率原则
第三章“范围”的法律释义
3.1 中央政府投资范围的演变
3.1.1 1949~1978全面控权
3.1.2 1979~2006逐步分权
3.2 中央政府投资范围的几种划分
3.2.1 按政府事权——中央与地方
3.2.3 按行业属性——公益性与竞争性
3.2.3 按土地性质——农村与城市
3.3 “范围”划定的立法构想
3.3.1 国际经验
3.3.2 立法形式——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3.3.3 立法模式——概括与列举相结合
3.3.4 立法主体——全国人大优于中央政府
3.3.5 表述建议
第四章依法投资的决策程序
4.1 现有程序及其弊端
4.1.1 “跑部钱进”与腐败
4.1.2 多头管理与低效率
4.1.3 预算缺位与高浪费
4.2 立法构想
4.2.1 重大项目预算制
4.2.2 临时项目审批制
4.2.3 具体项目责任制
第五章“错位”的责任分析
5.1 “错位”的涵义
5.1.1 投资错位与投资失误的区别
5.1.2 判定“错位”的标准及其表现形式
5.2 责任主体
5.2.1 决策主体
5.2.2 实施主体
5.3 监管与监督
5.3.1 内部监管
5.3.2 外部监督
5.4 责任形式
5.4.1 法律责任
5.4.2 政治责任
5.5 问责意义
5.5.1 规范政府经济调节权
5.5.2 保障权利之于权力的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