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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认定研究——以华盛公司与武科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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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

第二章 争议焦点

2.1 “禁止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2.2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章 法理分析

3.1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概念

3.1.1 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概念和性质

3.1.2 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概念和性质

3.2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形成的背景

3.2.1 法律自身的需求

3.2.2 私法精神的提升

3.3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界定

3.3.1 二者界定的立法现状

3.3.2 二者界定的标准

3.4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效力

3.4.1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效力

3.4.2 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效力

第四章 研究结论

4.1 “禁止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4.2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4.3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认定的思考

4.3.1 立法上应明确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标准

4.3.2 司法上完善利益衡量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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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否定其效力。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并不否定其效力后果,只是对其进行管理与制裁。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用合同法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对概念。对二者区分是立法本身和私法自治精神的要求。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律有明确的概括性规定外,具体认定有一定的难度,对于二者如何界定,可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规制对象、针对的当事人以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综合分析,来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一般有效。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公司违反的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有效。对于如何更好地认定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认定进行完善:立法上,明确规定违反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认定标准,对其进行类型化整理与分析;司法上,不断完善利益衡量机制,更合理地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同时提高司法者个人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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