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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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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匿的情况下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这一特别程序。本文在开头按照历史顺序由近及远回顾了我国涉及财产没收的相关条文,不难发现,我国的条文过于庞杂,中心条文不突出,无法起到良好的法律作用。相比之下,没收特别程序尤其可以展现其优势。
  虽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只有四个条文,但是从中分析,可以从中挖掘出该程序的可塑性价值、参与价值以及实体价值。所谓可塑性价值,是指通过法律的更新、司法的审查体现出公平正义。而参与价值主要是指法律的各方对程序的参加。所谓程序参与就是要求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对于实体价值,主要是讲没收程序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打击犯罪,追缴违法所得,让犯罪分子无法从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
  在我国立法明确该程序之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就有着成熟的立法经验。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的二元立法模式,该模式将没收程序分为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证明标准,以及被告人的权利。大陆法系则是依据判决和处罚是否同时做出,区分为主观的诉讼程序与客观的诉讼程序。总结两大法系没收程序,突出的表明以牺牲程序的代价来获得诉讼效率的提高,追求实质正义。当然,我国的条文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返还程序、举证程序以及实体救济程序方面仍需完善,提出的目的还是希望条文更加的仔细、严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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