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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文书的事理与法理的勾连——我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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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裁判文书:一个历史与比较的简略考察

(一)判词:中国古代的裁判文书

(二)国外裁判文书考察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裁判文书

二、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文书格式不统一、文字表述不一

(二)制作模式呆板

(三)裁判理由简单、抽象

(四)语法与文字逻辑不严谨

三、我国司法裁判文书改革的端倪

(一)形式上的改革

(二)实质上的改革

四、司法裁判文书改革的深层思考

(一)司法判断中的法官经验与智慧

(二)裁判文书说理中的法官经验与智慧

(三)司法裁判文书:事理与法理的链接

五、我国司法裁判文书改革深化的途径

(一)我国司法裁判文书改革的误区

(二)深化我国司法裁判文书改革的举措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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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不仅承载着法律的意志,也承载着法官的经验与智慧。通过裁判文书,法官不仅向当事人表明判决的合法性,而且也向社会证明司法的公正性。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诉讼程序简略、粗放,法官们并不注重也不擅长也不习惯于裁判“说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将裁判文书改革列为法院改革的重点。此后,我国司法裁判文书书写制度的改革日益推陈出新,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纵观形形色色的改革举措,笔者发现大多集中于裁判文书的形式上,而对裁判文书的内容与其背后包含法律推理、法官释法在内的司法经验与智慧却关注甚少。司法经验与智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就是开示法官的经验与智慧的过程,也是事理与法理勾连的过程。对裁判文书书写体例程式化的改革当然必要,但不应抑制、遮蔽裁判事理与法理的勾连以及对司法经验与智慧的追求。  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载体,裁判文书改革应建立在对司法过程与行为的研究之基础上。因而,我国司法裁判文书改革既要合理设计文书格式,提高司法语言的运用水平,也要关注裁判文书背后的司法经验与智慧以及司法制度因素。在法官释法与推理过程中选择开放性的逻辑结构,在裁判理由上适当增加习惯、情理、法理等的比例,并适度引入结果异议公示制度与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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