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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司法执行权的监督——立足于民事执行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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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司法执行权的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国家司法强制力的最终体现。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公权性、强制性和专属性。执行权属于何种性质的国家权力,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以为,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分别有着各自不同的监督模式。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分别有着各自不同的监督模式。监督主体以法院自身作为划分标准,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比外部的监督更加有效,任何外部的监督也要依靠内部的监督机制发生作用。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新闻界的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和政党监督。执行裁判庭作为对执行权最重要、最经常的监督主体,应具有权威性、效益优先、中立性特质。民事执行程序是由人民法院一系列执行行为构成的完整系统。因此,人民法院的这些执行行为就成为对执行权进行监督的客体。对执行权的监督,我国立法不像诉讼制度那样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只是在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中有一些零星的规定,相关制度的建立也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的探讨。笔者以为,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克服执行乱的现象,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救济途经,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就监督机制而言,它应包含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执行法院内部的不同执行机构之间如何相互监督制约问题,二是上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如何监督制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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