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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湘北某市两级法院为主要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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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世界无论在何一法系、何一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调解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寻找可替代纠纷解决方式运动(ADR)进行得如火如荼。在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理论界对国内有关诉讼调解的存废以及改造的争议便没有停止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院司法改革的蓬勃发展、兴起和不断提速,更把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问题逼到了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前沿,为总结我国调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阶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一些不全面、不具体之处。于是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尘埃未定。笔者曾十几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感觉到重兴与再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对于法院走出执行难、涉法上访人数增多、法院公正形象有所降低的困境,不仅可行,而且十分必要,也符合现代法治的方向。笔者对庭前调解模式尤其感兴趣,认为其对提高调解率,体现调解程序的公正性非常有益,值得研究。
   本文从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出发,以具中等发达水平地处湘北某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实务为分析个案,运用实证方法,从国内外司法实践以及诉讼调解制度价值内核的角度,对诉讼调解制度的功能与价值进行透视,认为诉讼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应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渠道;从现代诉讼调解制度显而易见弊端的改造,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所创造的条件和职业化法官队伍的要求三个方面,分析了建立新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理念转型,原则体系调整,模式重构以及配套制度的建立等四个方面论证了建立以庭前调解为主的诉讼调解模式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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