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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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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世纪后半期以来,少年犯罪己成为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各国纷纷建立适应少年身心特性的特殊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以达到保护少年、预防和控制少年犯罪的目的。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少年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少年司法制度还处于不成熟、不完备的初级阶段。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滞后。
   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传统理论——少年宜教不宜罚、国家亲权、刑罚个别化表明少年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教育性和保护性的“三性”性质。进入20世纪,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得到了广泛而迅速地发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新兴理论——标签理论、恢复正义理论和少年司法一体化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指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诉讼化的“三化”发展方向。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建立少年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少年法》的呼声很高,试图以此来解决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对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实和理论根据的研究,现阶段应该保持对于建立少年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少年法》的理性期待,应从转变少年司法理念、设立少年司法中介机构、制定少年司法相关规则三个方面来探索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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