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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的坚持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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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1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立法模式

1.1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意思主义

1.2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形式主义

1.2.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2.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3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1.3.1 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法律条文

1.3.2 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法律条文

1.3.3 采用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

1.3.4 对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评析

第2章 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优劣之比较分析

2.1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更有利于保护无现实第三人情形下的受让人

2.2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更有利于受让人对抗恶意第三人

2.3 物权变动意思主义更有利于保护出让人

2.4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更有利于确保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

2.5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与我国国情更为契合

2.6 小结

第3章 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的修正

3.1 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的关系

3.2 物权变动意思主义下的公示制度

3.3 物权变动意思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3.4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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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现在物权法已经颁布,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编纂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唇枪、舌剑”后,现已逐渐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但是,在当前,形式主义大潮之下,物权变动意思主义被无情地淹没了,对物权变动形式要件的“顶礼膜拜”,导致对登记的效力范围不适当地扩张,过分强调欠缺登记的法律后果。就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问题,我国《物权法》既有采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也有采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与物权变动形式主义进行比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更有利于保护无现实第三人情形下的受让人,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更有利于受让人对抗恶意第三人,物权变动意思主义更有利于保护出让人,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与我国国情更为契合。在坚持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的情形下,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以切实有效地实现各当事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有效实现现实参与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以切实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无因性并非对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的修正,而是一种“歪曲”或“否定”,不应成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需要援引的理论基础,也不应成为解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基准。对于,物权变动意思主义与公示公信制度的关系来说,物权变动意思主义也不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天敌”。基于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的登记对抗主义,并不会减损公示的公信力,也并不会更不利于保护善意信赖公示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是对物权变动意思主义最有意义的修正,或者说,如果要通过从根本上限制物权变动意思的法律效力来达到保护善意信赖公示的第三人的利益,只要建立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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