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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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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历来是处理离婚问题时的焦点所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不仅对于当事人夫妻意义重大,也将间接影响着社会中其它婚姻家庭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离婚率的逐年上升更是要求将这些纠纷妥善处理。而股权作为近年来伴随着公司企业蓬勃发展而生的新型权利,也更多的出现在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成为了处理离婚财产官司中的常态问题。但我国对于仅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的认定和分割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些争议也导致着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问题时裁判不一。再加上股权价值的动态变化以及公司人合性要求,更是使得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分割成为了实务中的难点。
  目前,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仅登记在一方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夫妻共有的是股权全部还是仅仅是股权的经济价值。从我国的家庭财产制出发结合股权是财产性权利的核心特征,应认为夫妻共有的是股权的全部权利,在离婚时非股东配偶有权主张分割股权。公司对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分割对于公司人合性的破坏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性规定,以此达到非股东配偶与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非股东配偶举证难、股权价值确定难等问题则有待于诸如股权价值评估机制等配套措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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