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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者犯罪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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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各地一直致力于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力求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有法律约束,但社会实践的发展总是先于法律条文的完善,法律规定难免有遗漏。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同时有着双重身份,在对其犯罪身份的认定问题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存在争议,需要系统分析。
  所谓双重身份者,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双重身份就是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同时具有的两种基于刑法上的规定,从而影响犯罪主体的定罪量刑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申言之,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需要具备某种身份才能成立犯罪的犯罪行为时,其同时具有两种影响犯罪与否以及刑罚轻重的特定资格或者人身状况。而犯罪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上的资格;双重身份者而言,犯罪身份则是界定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真正起作用,或者说能够促使犯罪成立或者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双重身份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双重身份者双重身份的刑法规定性、双重身份者犯罪身份和非犯罪身份的重合性、双重身份者犯罪身份定罪量刑的影响性。认定双重身份者的犯罪身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犯罪身份的认定是惩罚犯罪的实际需要、实现程序正义的客观要求、实体公正的应有之义和诉讼经济的价值追求。
  双重身份者犯罪身份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亦有不同的认识,概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决定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说、身份作用大小说等。但各说均有缺陷。双重身份者犯罪身份的认定应当以“行为时活动内容说”为基本标准。在双重身份者犯罪身份的具体认定中,应当秉持“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重点把握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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