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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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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后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使得打击日趋多样化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有了新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该修正案公布时间尚短,对该罪的理论研究较少,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本文结合刑法学理论以及该条的规定,从内涵及立法意义、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等四个方面对该罪进行论证和解析,并针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见解。
   通过介绍信息化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出现所引起的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回应,引出本文第一部分内容,即该罪的基本内涵,并从法益和法价值两方面阐释了其立法意义;第二部分则是深入剖析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其中笔者还特别提出了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适当降低等观点;第三部分针对该罪的罪与非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盜窃罪等罪名的区别、罪数形态等问题进行探讨;第四部分则针对该罪存在的立法瑕疵,提出增设单位犯罪、降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增设资格刑、协调定罪量刑标准等立法建议,以适应今后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期望对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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