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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铁路法规体系的完善——以高铁立法为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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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有铁路法规体系存在问题,一方面对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有关权责规定不明,另一方面对铁路建设投资者、铁路旅客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的权益保障规定不足。高速铁路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当前政企职权不分,相关主体权益保障不足的法规体系将阻碍高速铁路事业发展,当务之急是完善铁路法规体系,为我国铁路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文章第一部分是对我国铁路法规体系的一般分析。简单介绍了我国现行的铁路法规体系的内容及构成,指出其有关建设规范、运输安全规范以及服务质量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所存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铁路法》的宗旨陈旧和铁路系统政企不分。
   文章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高速铁路法的特别分析。本部分介绍了高速铁路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在建设、安全、服务方面进行高速铁路立法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设想了高速铁路规划法、高速铁路促进法、高速铁路安全法、高速铁路服务法的立法内容。
   文章的第三部分是铁路法规体系完善的路径。在结合上文并参考我国有关民航和电信立法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铁路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路径:在法律层面修改《铁路法》的宗旨,增加铁路类型将高速铁路进入铁路法调整范围,明确铁路主管部门职权以区分政府和企业职责,增加有关铁路的建设、安全和服务方面内容;在行政法规层面,尽快出台《铁路建设管理条例》,并补充其有关高速铁路规划与融资规定,修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增加验证认证、检测及监督规定,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事故处理原则、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制定《高速铁路服务规范》明确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运输企业职责以及建立评价认证制度与监督制度;在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根据修改后的《铁路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进行细化新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及修改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内容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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