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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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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是针对反补贴调查及裁决的基本救济制度。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3条明确要求各成员在其国内立法中建立并逐步完善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欧盟的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判例的充实,到今天已经相当完善和成熟,对我国具有直接的借鉴作用。
   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有六章:
   第一章界定了反补贴司法审查的概念,并从宏观上阐述了欧盟的相关立法规定,接着分析了欧盟确立该制度的正当性依据,阐述了欧盟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介绍了欧盟反补贴司法审查的主体、受案范围和审查标准,着重阐述的是适格原告享有诉权的前提和具体的原告种类,逐一具体介绍了在欧盟能提起司法审查的反补贴具体事项,分析了欧盟法院对于欧盟反补贴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的态度和在具体实践中所采取的具体审查标准。司法审查的主体、受案范围和审查标准这三个问题是欧盟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问题,结合大量案例进行分析,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将欧盟的规定与美国和WTO的规定作了一定比较。
   第五章阐述了欧盟反补贴司法审查的四种诉讼类型,即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何种形式提起司法审查,它们分别是:无效之诉、不作为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和先行裁决。关于诉讼类型,这是反补贴司法审查中欧盟所特有的一项内容。
   第六章讨论“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及其完善”。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但尚有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偏低、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审查标准过于严格等方面。我国应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借鉴欧盟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新发展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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