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6h】

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代理获取

摘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多方参与协商刑事处理犯罪的案件评决机制,因其刑事性、自愿性、参与性、互利性、修复性等特点,且与生俱来的修复预防、定纷止争、保障人权等功能,而能帮助不满于传统司法弊病的人们达致恢复社会关系、回复平衡状态、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保证当事人权利等目的。我们从社会生活实践,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从传统文化来解读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实践基础、法律基础、文化基础是刑事和解的理论支撑。
   阅览现状以捕捉问题。我国各地司法机关正在试行刑事和解,努力使这件舶来品本土化。但是立法不统一、各地扎寨是问题和导致问题的原因之一。刑事和解的主持者和确认者存在职能冲突,角色重合的弊端,刑事和解适用对象与范围限定在“轻微案件”而束缚刑事和解的应用,适用条件在案件事实与加害人悔罪等标准上参差不齐,原则认识不深;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不尽合理,程序运行不当,监督缺乏,救济无门等问题突出;而协议的履行,决定或裁定的执行,方式单一,配套机制的缺位、亦在影响刑事和解的效果。
   理论探讨与实践经验在提示,统一立法是必须的。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刑事和解制度方面有新贡献,但草案仍存不足,探索仍需进行。立足于理论与现实合理界定适用范围,规划好使用条件,坚持正确的原则,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运作,拓宽刑事和解适用阶段,引进公益性的义务履行方式。保证监督程序到位,建立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并构建救济程序及机制。程序分流、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帮教制度等刑事和解配套机制的构建或完善也是重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