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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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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目的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婚内强制性行为与有关概念比较

第一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与婚内强奸的比较

第二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与家庭暴力的比较

第二章 域外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概况

第一节 欧洲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有关规定

一、英国的有关规定

二、法国的有关规定

三、德国的有关规定

四、瑞士的有关规定

五、意大利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美国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中国港台地区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从社会危害性理论看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第一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第二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权

第三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

第四章 从犯罪构成理论看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第一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第二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是一种暴力型行为

第三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中丈夫能够成为特殊主体

第五章 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一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婚内强制性行为中可能出现的未完成形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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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内强制性行为与婚姻关系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一方面有些人利用婚姻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婚内强制性行为加速夫妻感情破裂,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写明夫妻有义务进行性行为,也没有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的规定,而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对家庭暴力行为中出现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进行了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一)》中,仅匆匆带过了一句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而没有提及婚内强制性行为和性暴力,这一点国内立法可以借鉴域外立法,欧美和中国港台地区都不同程度确立了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连联合国在二十多年前通过的文件都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应包括性暴力。
  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笔者决心就婚内强奸这一暂无定论的议题,从婚内强制性行为入手,论证其刑事违法性。这样在理论上对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方面的论述很多,但大部分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只是从表象上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并没有从犯罪三阶层之一的违法性方面去分析,本文试图从刑事违法性方面着手研究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创新之处。
  倒退二十年,这些事情是不敢想象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在不断加深,时至今日诸如四川、上海、河南、安徽等地都先后曝出了婚内强制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感到十分棘手,多有分歧。婚内强制性行为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与强奸如何划分?这些问题一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颇有百家争鸣的意思。如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都高度发达,男女平等是大势所趋,越早的审视婚内强制性行为,越有助于女性地位的提高;越早的审视婚内强制性行为,越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团结;越早的审视婚内强制性行为,越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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