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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念斌案看我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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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念斌被重新立案的法律思考

第一节 念斌案案情介绍

第二节 念斌案与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

第二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 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的问题

第二节 无限制发回重审的问题

第三节 无罪判决后重复追诉的问题

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问题

第三章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内涵与域外借鉴

第一节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域外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相关理论

一、法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英国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第三节 域外相关理论对我国构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建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路径

第一节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第二节 禁止双重危险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禁止双重危险的例外情形

一、无罪判决的例外

二、有罪判决的例外

三、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对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

第四节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对其他重复追诉问题的规制

一、对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的规制

二、对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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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念斌身陷囹圄八年,经历十次开庭审判,四次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法律确认其无罪,但不久公安机关就将其重新列为犯罪嫌疑人。此案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在念斌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三个问题:发回重审次数的问题,终审判决效力的问题,以及无罪判决后重复追诉的问题。通过案件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的现状,揭示了四个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的问题,无限制发回重审的问题,无罪判决后重复追诉的问题,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问题。而限制重复追诉的有效途径是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主张任何人不应为其同一犯罪行为承受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规定。我国的法律允许甚至鼓励重复追诉,存在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相冲突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我国的重复追诉现状,借鉴域外理论,可以在我国建立符合国情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然而不是所有的重复追诉都是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规制的对象,只有对生效法院裁判进行的重复追诉属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但是对于其他的重复追诉问题,比如无限制发回重审的问题,也可以借鉴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内涵,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值得一提的是,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在各个国家从绝对适用发展成为了相对适用,所以,结合我国国情,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适用采用“一般禁止加例外情形”的模式,从而构建一套比较完整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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