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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审判人员司法责任的认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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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动态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 审判人员司法责任认定机制概述

第一节 司法责任概述

第二节 审判人员司法责任认定机制的内涵

第二章 中外审判人员司法责任的认定机制

第一节 中国历史上审判人员司法责任之认定

第二节 域外审判人员司法责任之认定

一、美国的审判人员司法责任认定制度

二、英国的审判人员责任认定制度

三、德国的审判人员责任认定制度

四、日本的审判人员责任认定制度

第三章 现阶段我国审判人员司法责任认定机制的弊端

第一节 相关立法内容混杂 冲突严重

第二节 责任认定机制标准不一

一、结果责任标准

二、程序责任标准

三、职业伦理标准

第三节 行之有效的程序制度缺位

第四节 责任认定后果失衡

第四章 我国审判人员司法责任认定机制之重构

一、以行为为中心的多元责任认定原则

二、程序正当的认定机制运行原则

三、依法定责原则

第二节 厘清司法责任的认定主体

一、法官惩戒委员会之必要性论证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之架构机制

一、认定依据与事由

二、司法化的认定规则

第四节 明确司法责任的认定结果

一、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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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审判人员司法责任的认定机制进行了探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也日渐步入深水区。目前,一些重大改革任务如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试点,又如人财物省级统管等首批改革规划业已接近尾声,法治中国砥砺前行。完善司法责任体制作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效不仅关系到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一改革的终极价值追求。有权必有责,司法权的“判断权”性质决定了审判人员的司法责任从认定到追究均存在很强的复杂性及多元性。虽然该制度在90年代初我国一些地方已开始尝试理论假设并实施,但顶层设计仍然严重缺失,未形成统一的立法规范。我国审判人员司法责任认定制度的非体系化,也加剧了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相对而言,无论是普通法系的英美,抑或大陆法系的德日等法治文明国家均采用多元、普适、有序的责任认定模式,实践中很好的制约了审判者的用权行为,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立足于我国司法改革新动向和制度现实缺陷,借鉴国外相对科学、成熟之经验,拟提出对我国审判人员司法责任认定制度新构想。以期通过正确的原则指引,独立的认定主体、正当的认定程序以及可操作的认定结果来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审判者司法责任认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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