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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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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内容

第2章农业再保险的界定与功用

2.1农业再保险概念的界定

2.2农业再保险的种类

2.3农业再保险的功用

第3章国外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3.1国外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特点和主要内容

3.2主要发达国家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

3.3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

3.4对我国的启示

第4章农业再保险组织

4.1农业再保险组织形式

4.2农业再保险组织的设立与变更

4.3农业再保险组织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5章农业再保险合同

5.1农业再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

5.2农业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5.3农业再保险合同的履行

5.4农业再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6章农业再保险补贴与基金

6.1农业再保险补贴

6.2农业再保险基金

第7章农业再保险监管

7.1农业再保险监管组织

7.2农业再保险监管方式

7.3农业再保险监管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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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再保险是农业原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的一部份责任金额,按照再保险合同规定,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担,以减轻自身直接业务风险的方式。作为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风险,此外,农业再保险还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当今有40多个国家推行或试验农业(或农作物)保险,且已经有许多国家较为成功的建立了农业再保险制度。我们在分析这些国家农业再保险的成功经验时,会无一例外的发现,他们都建立了与本国情况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并将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通过了解和学习国外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和运行模式,对探讨和设计我国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农业再保险组织制度的建设就是对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的确立,它涉及到农业再保险由何人经营的问题,是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关键部分。我国在确定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时应立足于本国国情,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再保险组织制度。 农业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并履行农业再保险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农业再保险本身具有特殊性,农业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适用再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以外,还应反映农业再保险的特殊要求。 农业再保险由各农业再保险组织提供,但农业再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方能顺利进行。农业保险较发达的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时,无不对农业再保险业务进行补贴,只是在方式上可能有所不同。我国现阶段应积极为农业再保险提供类似补贴等形式的财政支持。此外,为使农业再保险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国在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设立农业再保险基金,并依据再保险的类型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保监会来推动,对于农业再保险的监管,可仍由保监会内设一专门部门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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