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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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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概述

2.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内涵

2.1.1 归责的概念及意义

2.1.2 归责原则的含义及体系

2.1.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性质

2.2.1 外国法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律性质的界定

2.2.2 我国学者的观点

2.2.3 比较法分析视角的启示

2.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归责的法理依据

2.3.1 危险控制理论

2.3.2 获利理论

2.3.3 信赖关系理论

2.3.4 成本效益理论

2.3.5 人权保障论

第3章 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比较法分析

3.1 国外有关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规定

3.1.1 德国法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客观过失责任

3.1.2 英美法系注意义务中的事实自证规则

3.2 对各国或地区相关规定和理论的比较分析

3.2.1 比较结论

3.2.2 对我国的启示

第4章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立法及完善

4.1 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背景

4.2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现状

4.2.1 成文法的有关规定

4.2.2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4.3 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分析.

4.3.1 过错责任原则说

4.3.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说

4.3.3 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4.3.4 笔者见解

4.4 安全保障义务归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4.4.1 安全保障义务归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4.2 完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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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近年来,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精神文明生活水平,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随之提高,权利观念也越发浓厚,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然而,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也日益频繁,各种各样的风险也随之纷至沓来。近年来,在中国涉及银行、旅馆、饭店等领域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因为当时中国对于此类问题并没有立法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各不相同,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学者引入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以解决案件,司法界也积极响应,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学术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热情。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安全保障义务在中国法律上的正式确立。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而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对其进行归责的首要条件。简单的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样,明确其法理归责依据,也是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进行归责的基础。只有合理理论的支撑,才能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归咎责任。其归责的法理依据主要为危险控制理论、成本效益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等。
  安全保障义务是分配正义需求的结果,作为法律制度的舶来品,如何使得安全保障义务在中国本土化过程中适应中国国情并进一步发展,需要充分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归责依据。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对此需要明确区分具体情况,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问题、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问题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与完善,所有这些都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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