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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岳某内幕交易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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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案情简介

1.1 内幕信息

1.2 马某与岳某联系情况

1.3 岳某交易账户状况

1.4 证据情况及当事人的辩解

第2章 案例焦点

2.1 岳某是否具有内幕交易主体身份

2.2 岳某亏损对认定其内幕交易是否有影响

2.3 岳某是否利用内幕信息

2.4 认定岳某内幕交易的证据规则

2.5 是否应该追究马某责任

第3章 法理分析

3.1 岳某内幕交易主体身份的认定

3.1.1.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

3.1.2.岳某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1.3.淡化“非法获取”的概念

3.2 是否获利不影响对岳某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3.3 如何认定岳某利用内幕信息

3.3.1.《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要件

3.3.2.证明当事人利用内幕交易考虑的因素

3.4 认定岳某内幕交易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的选择

3.4.1.《证券法》坚持客观标准

3.4.2.事实推定规则与“明显优势证据”标准

3.5 证监会应酌情追究马某的责任

第4章 防范内幕交易制度的完善

4.1 保荐代表人特殊身份引发的防范内幕交易问题

4.1.1.保荐代表人内幕交易第一案谢某案

4.1.2.建立完善内幕信息主体义务的规定

4.1.3.对保荐代表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4.2 刑事立案标准结合民事赔偿打击内幕交易

4.2.1.我国目前内幕交易总况

4.2.2.确立刑事立案标准

4.2.3.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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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已跃居世界前列,多层次资本市场渐成体系,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日渐显著。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规制还不严格、内幕交易的违规成本很低,近年来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内幕主体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偏离了《证券法》的“三公”原则。保荐代表人岳某内幕交易案,重点在论述岳某是否具有内幕交易主体资格与证监会在对岳某进行处罚时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的选择。由岳某、马某的保荐代表人身份,此案的发生背景,引出防范内幕交易制度完善的问题。在相关人员方面:对内幕信息的主体,要明确他们的忠实、谨慎、保密义务;对保荐代表人等特殊人员,在证明他们是否利用内幕信息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制度方面:我国内幕交易违法成本太低,应确立刑事立案标准,提高处罚水平,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威慑。此外,在确立刑事立案标准的同时,应该结合民事赔偿,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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