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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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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2章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概述

2.1 危险驾驶的概述

2.1.1 危险驾驶的概念

2.1.2 危险驾驶的分类

2.2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犯与危险犯之争

2.2.1 学界的观点

2.2.2 笔者的观点

2.3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概述

2.3.1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概念

2.3.2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征

2.3.3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分类

2.3.4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界定的意义

第3章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域内外罪刑规制考察

3.1 域外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规制

3.1.1 德国、日本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规制

3.1.2 英国、加拿大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规制

3.1.3 香港、台湾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规制

3.2 对域外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罪刑规制的评析

3.2.1 立法模式

3.2.2 行为类型与法定刑

3.3 域内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规制

3.3.1 危险驾驶造成危险状态的罪刑规制

3.3.2 危险驾驶造成实害后果的罪刑规制

3.4 域内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现行罪刑规制的评析

3.4.1 有违刑法明确性原则

3.4.2 有违罪刑均衡原则

3.4.3 现行法律规制无法实现适当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第4章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分析

4.1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过分析

4.1.1 危险驾驶造成危险状态的罪过分析

4.1.2 危险驾驶造成实害后果的罪过分析

4.2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数形态分析

4.2.1 罪数形态争论

4.2.2 罪数形态的评析

4.2.3 对罪数形态的见解

4.3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

4.3.1 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分析

4.3.2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分析

第5章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构想

5.1 罪刑构想应坚持的原则

5.1.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1.2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5.2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定罪构想

5.2.1 危险驾驶造成危险状态的定罪构想

5.2.2 危险驾驶造成实害后果的定罪构想

5.3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刑构想

5.3.1 序位排列的问题

5.3.2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刑和附加刑设置

5.4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法条设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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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可界定为犯罪构成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造成危险状态或者实际损害的后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实行行为的特定性、危害后果的客观性、危害后果的现实性特征。因分类标准的不同,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分为危险后果和实害后果、财产性危害后果和人身性危害后果。对域外德国、日本、英国、加拿大、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规制进行考察,以单一模式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罪刑规制的国家立法,是我国立法应借鉴的对象;而域内立法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规制有违刑法明确性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且不利于适当司法裁量权的行使。由此可知,对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构想,须始终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此原则为指导,提出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的罪刑构想。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本身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罪形态,而危险驾驶过失造成实害后果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过失造成的一般后果、严重后果和特别严重后果应予以多层级的法定刑设置,将危险驾驶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法定刑幅度内从重情节。危险驾驶故意造成实害后果的情形,如危险驾驶故意造成实害后果和危险驾驶肇事后再故意冲撞他人等情形,分别按照想象竞合犯和同种数罪犯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危险驾驶故意造成的实害后果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性的危害后果和严重危害后果,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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