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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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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3.2 主要研究内容

第2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的比较分析与制度功能

2.1 书面决议制度的基本内涵

2.1.1 书面决议制度的概念

2.1.2 书面决议制度的实质

2.2 书面决议制度的比较分析

2.2.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书面决议制度的立法规定

2.2.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书面决议制度的立法规定

2.2.3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的立法规定

2.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的制度功能

2.3.1 最大限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3.2 节约公司成本以提高公司决策与决议效率

2.3.3 弥补委托代理制度的缺陷

第3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的适用情形

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的适用条件

3.1.1 应属于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3.1.2 有待决议的草成

3.1.3 存在难以或不能召开股东会的事由

3.1.4 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

3.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3.2.1 适用的主体范围

3.2.2 适用的事项范围

3.2.3 适用的原因事实

第4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的程序控制

4.1 资格股东的确定

4.1.1 资格股东的认定

4.1.2 特殊情况下资格股东的认定

4.2 登记日的确定

4.2.1 登记日确定的意义

4.2.2 登记日确定的方式

4.2.3 登记日确定的效力

4.3 股东书面决议的提议

4.3.1 提议人

4.3.2 提议事项的限制

4.4 股东的同意

4.4.1 股东同意的期限

4.4.2 股东同意的方式与程序

4.4.3 股东同意的形式要件

4.4.4 股东同意的撤回

第5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的法律效力及瑕疵救济

5.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的法律效力

5.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

5.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产生的法律效力

5.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5.2.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的瑕疵

5.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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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设立股东会,目的是定期将公司股东聚集起来,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工作的汇报,通过亲自参与讨论并决策的方式参与公司管理。然而,这一践行传统股东会的理念在实践中难以实现。虽然我国规定有股东会代理出席委托书制度,使无法亲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能透过代理人来行使表决权,但在实际运作中仍有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股东难以在短时间内寻找到信任的代理人;另一方面,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指示作出决议而使决议归于无效产生的“流会”,反而浪费了公司资源,不利用公司管理。为保证每位股东充分的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之后引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规定限于概念的描述,制度程序上的规定都为空白,因此实有研究之必要。美国多部州法允许股东以“非全体一致之书面同意”作成股东会决议,取代正式召开股东会会议。英国2006年公司法也用专章论述了书面决议,对于资格股东、登记日、提议人、提议事项的限制等具体程序事项都作了详细规定。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如韩国、日本等,虽然也肯定书面决议制度的适用,但篇幅不多且为笼统概括。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决议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美国的“非全体一致书面同意”即可,而是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后才能对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它也不同于既可以适用于公开公司也可以适用于封闭公司,而是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我国公司法对于该制度适用的范围和适用的条件都有严格规定,但具体程序设计并未规定,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立法规定,构建出一套完整的程序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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