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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朱某返还名表民事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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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目的

1.2 研究意义

第2章 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

2.1 案情概要

2.2 争议焦点

2.2.1 遗失物是否可以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2.2.2 遗失物是否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2.2.3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仅仅可以向现实占有人主张

第3章 争议焦点评析

3.1 遗失物不能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1.1 遗失物的概念和特征

3.1.2 关于遗失物是否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的理论争议

3.1.3 本文的观点——遗失物不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2 遗失物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3.2.1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发展现状及典型立法例

3.2.2 遗失物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

3.3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不限于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人

3.3.1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3.3.2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对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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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物权法》的一大亮点,其较好地平衡了所有权人的静态安全与第三人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然而,不论是司法实务层面还是理论研究层面,关于遗失物是否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遗失物是否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以及由此延伸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是否仅限于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人等问题,还存在颇多争议,需要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探讨。鉴于此,论文以一则典型案件为例,对上述三个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的探究。
  文中所分析的案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遗失物是否可以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二是遗失物是否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三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仅仅可以向现实占有人主张。论文对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述后认为,其一,本案中张某丢失的手表属于遗失物,被李某拾到后,将其转让给王某,纵然王某符合《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王某也不能取得该表所有权,同理,其后手郑某同样不能取得该表所有权。其二,朱某可以善意取得手表的留置权,由于张某仍然享有该表的所有权,因而可以向朱某请求返还手表,但是张某应同时偿还朱某修理手表的费用。其三,张某除了可以向朱某请求还原物外,还可以向曾经的无权占有人李某、王某和郑某请求返还。
  通过该案例,得出的研究结论是:首先,遗失物不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其次,遗失物可以适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再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不限于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人。

著录项

  • 作者

    黄俊军;

  •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高中;
  • 年度 201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物权;
  • 关键词

    物权; 遗失物; 善意取得;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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