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王海青与申通快递某分公司快递合同纠纷案评析
【6h】

王海青与申通快递某分公司快递合同纠纷案评析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第1章 引 言

1.1 研究目的

1.2 文献综述

1.3 实践意义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案情经过

2.2 法院审理结果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本案是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

3.2 平庄分公司民事主体资格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争议

3.3 关于保价条款性质和效力的争议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本案适用《合同法》

4.2 平庄分公司能成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4.3 本案保价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近年来,快递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快递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随之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难题。司法实践中,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快递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保价条款的性质和效力都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王海青诉赤峰市申通快递公司、赤峰市申通快递平庄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是原告王海青因赤峰市申通快递平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庄分公司)丢失其寄递的手机快件而起诉赤峰市申通快递公司、赤峰市申通快递平庄分公司的案件。争论焦点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还是《邮政法》;平庄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快递保价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细研这一纠纷案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理学内容可知,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宜适用《合同法》;平庄分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王海青与平庄分公司签订的保价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对这些争论焦点的剖析,可以为快递纠纷的出现原因提供分析基础。有利于快递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