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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涌组织领导涉黑组织案析首要分子刑事责任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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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基本案情及争议问题

2.1 案由

2.2 基本案情介绍

2.3 案件的审理结果及争辩焦点

第3章 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3.1 涉黑组织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3.2 涉黑组织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

3.2.1 从个人责任的角度分析

3.2.2 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殊性角度分析

3.3 刘涌案中首要分子的担责有理有据

第4章 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界限

4.1 关于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的界定学说

4.2 具体情形下的涉黑组织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

4.2.1 首要分子知情的情形

4.2.2 首要分子不知情的情形

4.3 刘涌案中首要分子担责范围认定适当

第5章 首要分子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分析

5.1 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

5.1.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1.2 从严处罚原则

5.2 关于量刑轻重程度的具体分析

5.2.1 首要分子在具体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情况

5.2.2 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情况

5.2.3 首要分子犯意产生的原因情况

5.3 刘涌案中首要分子担责程度认定有失偏颇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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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社会性质犯罪一直是威胁我国社会公共秩序的毒瘤,而其首要分子则是毒瘤得以存续的根源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要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这不仅是由责任主义的归责根据所决定,更是由于首要分子在组织中的拥有的关键地位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所决定,没有黑老大,就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就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之所在。我国立法关于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够明确,本文通过以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分别从横向责任范围、纵向责任程度两方面进行剖析。在责任范围方面,须在坚持首要分子“无须对偏离共同犯罪故意的部分负责”的大方向下,把握好首要分子的概括性、总体性故意范围,区分首要分子知情与不知情场合下的各种具体情形,解决好责任有无的问题;在责任程度方面,应遵循刑法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并根据共同犯罪处罚的基本理论,区分首要分子具体犯罪的不同的罪质和罪状,按照其在具体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情况、人身危险性情况,以及犯意产生的原因情况等对其科以相应程度的刑事处罚。范围和程度犹如二维坐标,缺少任何一维都无法准确标出刑事责任的坐标。
  刘涌案曾是轰动一时的案件,本文基于刘涌案的再审判决对黑老大刘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认为刘涌承担的责任范围是恰当的,但承担的责任程度有失偏颇。在决定刘涌生死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王永学致其死亡案中,刘涌并没有起到主要的犯罪作用,既然如此,对刘涌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实属量刑偏重之举。因此,司法机关在对涉黑组织首要分子作出准确的刑事责任认定时,应遵循现有的相关法律原则及法律规定,对案情进行理性、合法的分析和判断,综合全面地考量影响首要分子刑事责任承担的所有法律因素,并排除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干扰,使判决结果合法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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