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秦律令研究——以《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为重点
【6h】

秦律令研究——以《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为重点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论文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1.4 论文主要亮点

第2章 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研究

2.1 岳麓秦简《亡律》所见各类逃亡

2.2 秦制止逃亡现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2.3 秦汉《亡律》比较研究

第3章 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研究

3.1 从岳麓秦简《田律》看法律文本之抄录与编联

3.2 从岳麓秦简《田律》看秦代的授田制

3.3 从岳麓秦简《田律》看秦田赋的缴纳

第4章 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研究

4.1 “金布律”律名所涉及的几个问题

4.2 从岳麓秦简《金布律》看抄手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4.3 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之价值

4.3.1 改变对秦代户赋制度的看法

4.3.2 加深对秦代市场交易活动的认识

4.3.3 为秦代马政研究提供重要素材

4.3.4 加深对质、质钱以及秦代大宗物品交易流程之认识

4.4 秦汉《金布律》比较研究

第5章 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研究

5.1 徭役界定问题

5.2 兴徭对象与程序问题

5.3 徭役记录问题

5.4 徭役复除问题

5.4 秦汉《徭律》比较研究

第6章 岳麓书院藏秦简《尉卒律》研究

6.1 律名解析

6.2 试论《尉卒律》中所见的县尉与士吏

6.3 小议“奔书”及“狱”

第7章 岳麓书院藏秦简《置吏律》研究

7.1 除吏之籍贯要求

7.2 为吏之身份要求

7.3 任人为吏问题

7.4 秦汉《置吏律》比较研究

第8章 秦律令的生成

8.1 秦律的制定与编纂

8.1.1 秦律之制定

8.1.2 试探秦律文本的抄纂——以岳麓秦简《司空律》为例

8.2 令的制定与编纂

8.2.1 令条之制定

8.2.2 令的编纂问题

8.3 律令的异同

8.3.1 律令的地位问题

8.3.2 律多存事制、令亦定罪名

8.3.3 律令之区别

第9章 秦律令之刊布与功效

9.1 律令之刊布与留存

9.1.1 实用律令文书的传播途径

9.1.2 随葬律令的性质问题

9.2 秦律令之效力考察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著目录

致谢

展开▼

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数批秦汉简牍的陆续刊布,法制史研究成为一大热点。2012年以来,笔者有幸追随我的导师一起整理岳麓书院藏秦律令简,在此过程中不得不对某些问题作出思考。
  本文对《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亡律》、《田律》、《金布律》、《徭律》、《尉卒律》和《置吏律》加以探究,就律文中出现的疑难语词、相关术语进行考释,并对涉及的秦官制、马政、简牍制度、徭役赋税制度、文书制度等加以探讨。又对秦律、令研究中的某些问题重新加以思考,如律、令的生成与抄纂,律、令的流传,律、令的功效,律、令的异同等。此外,还专门探究了秦律的修订以及秦汉律异同问题。
  岳麓秦简《亡律》条文绝大多数是针对刑徒的,这既说明其时刑徒逃亡现象十分普遍,又表明秦统治者在预防刑徒逃亡方面是颇费心思的。不同类别和等级的刑徒逃亡,秦律给予的处罚相同,而汉初的《二年律令》是区别对待的,这或可看作法律改进的表征。“命者”指已经论罪的刑徒;“亡命”应理解为“命亡”,指已论罪而逃亡者。“徼中蛮夷”指服从秦统治的少数民族政权管辖区,和睡虎地秦简中出现的“属邦”性质相近,是与“徼外蛮夷”相对的概念。“中县道”包括秦内史郡和陇西郡的一部分,是秦的核心统治区域。为了防止逃亡现象,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逃亡者实行经济处罚、打击窝藏罪犯者、禁止与亡人通婚和雇用亡人等。
  岳麓秦简《田律》0994号、1400号竹简字体有异,内容类似,却同属于一个卷册,这很可能是编次简册时失察所致。岳麓秦简《田律》中有则律文的部分内容,到了汉初《二年律令》竟然被编入了《行书律》之中,这应当是汉代修订时对其进行了调整。不同官署之间其执掌或有交叉之处,或有些事务必须几个部门协同合作才能完成,故相同内容的律文可能被编入不同律篇之下。秦代实行授田制,但“贱民”不能受田,国家掌控了相当数量的土地。黔首热衷开垦私田而抛耕所受之田,或是秦始皇重新核查田亩之数的原因。秦代有税田和免税田之分,税田田租为亩一石五,而为了有效地防止抛荒,休耕田也课以租税,每亩约为0.13石。
  岳麓秦简《内史旁金布令》的出现可以打消学者对秦代是否存在《金布令》的疑虑。岳麓秦简《金布律》虽然都由一个书手抄写,但却编联在两处,这是因为卷册是先编后写并由不同书手交替抄写完成所致。秦代户赋在每年五月和十月征收,所征收者既有钱、布,也有刍、茧、丝等实物,实物部分是按照各地所产而缴纳,无需统一,但实物换算成的金额当是相等的。秦代户赋征收对象是爵位在大庶长以下者。秦代对于某些重要的物资,如马匹,即使是私人拥有,也要强制加以标识。“质”乃大宗物品交易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手续,买卖双方各缴纳廿二钱予市亭,市亭官吏与买卖双方共同立下“质”文书。“质钱”乃官府为质时所收取的费用,按照交易次数收取,或要考虑交易数额。
  从岳麓秦简《徭律》可得知都官的刑徒、杂役或需“服徭役”。“诸除有为”指那些在官府机构从事杂役的黔首,如走、养、仆、守府以及各类工匠等。“八更”疑指兴更役八次而前往服役一次者。秦代官府界定一项役事是否应当入徭计,与役事本身或无关系,而需看服役者与役事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秦律中“敖童”指未傅籍的男子,“私属”指被主人免除奴籍的男奴。徭计是会计的重要构成项目,也是徭役有序征发的保证。秦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免除徭役。
  “尉卒律”是与县尉有关的律文的汇集。县尉在基层行政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秦律对典、老的产生程序作了极其细致的规定,这种规定得到了里耶秦简的验证。奔书是一种用以登记黔首逃亡情况的文书,是定逃亡者之罪和削去其爵位的文书凭证。“狱”为文书贮藏处所之一。
  从岳麓秦简《置吏律》可知,秦代除吏时对籍贯、资财、身份均有要求,县之长吏和各部门之主管吏必须由它县、它郡人担任,贱民和贫民均无法为吏。通过他人保举可以步入仕途,但担保人会因此承受不小的风险。“有秩”不是特指某个职官,而是对俸禄在百石以上、三百石以下官吏的统称。“大夫子”、“君子子”分别指承继大夫和君子爵位的未傅籍者。“走马”在秦统一前兼作爵称与官名。秦代“中尉”负责官吏之任免,与汉代掌管京师治安的“中尉”不是一回事。秦汉史料中所谓“壮”当指傅籍之后的年龄段。
  秦律生成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以诏令为律,另外则由令文转化而成,而绝大多数律条是沿着后一种途径而诞生。通过比较时代相继、来源不同的摘抄本,可以窥探官方实用秦律文本的大致编纂情况。令的产生途径比较多元,帝王的诏令文书常可直接成为令条,臣下请令,为了应付突发的新情况而制令,甚至君王一时兴起都会有新令产生。令的确是为了补充律之不足而制定。律多“存事制”,令亦“定罪名”。律和令的主要区别在于律的功效一般比令长久。律、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并无大小高下之分。
  实用的律令条文通过邮驿传递、官吏抄录、布告和口头宣读等方式传播开来。作为随葬品的律令,乃墓葬身前请人或自己摘抄而成,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重要参考。以里耶秦简行政文书验证秦律令条文后可知,秦代基层官吏在日常行政中对律令条文的贯彻是十分到位的,“以律令从事”并非一句空话,而是的的确确唯律令是从,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律令的效力得到极大彰显。
  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秦律条也不断得以修订、调整,而一些律条被长期使用。秦汉律条有不少可以互勘、互补之处,这对复原元始法律文本和正确解读律文是极有裨益的。史书习言“汉承秦制”,其在法律制度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萧何以秦律为蓝本制定汉律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汉初之国情异于秦代,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也发生了变化,这些改变表现在律条上就是汉律在许多方面较秦律宽松些。又在个别事项的规定上汉律较秦律更为合理,后出而易转精。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