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环境法的实然逻辑与本文的选题依据
1.1.2 对本文案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2.1 与案例有关的文献综述
1.2.2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论文框架
第2章 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2.1 基本案情
2.2.1 案例中原告养殖权取得的认定
2.2.2 案例中被告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的分析
2.2.3 案例中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第3章 案例中原告养殖权取得的认定
3.1.1 养殖权的既有法律规定
3.1.2 养殖权既有法律规定的分析
3.2 原告养殖权取得的学理分析
3.2.1 养殖权的界定
3.2.2 养殖权取得的认定方式
3.3 案例中原告养殖权的取得无需经过行政许可
第4章 案例中被告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的分析
4.1 水污染侵权责任中的一般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
4.1.1 天降大雨是否是被告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的分析
4.1.2 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对被告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影响
4.1.3 第三人过错能否成为被告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的分析
4.2 被告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参考因素
4.2.1 被告应履行的法定的环境义务
4.2.2 被告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的实质效果
4.2.3 被告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可作为适用天降大雨的参考因素
4.3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免责条款对被告责任承担的影响
4.3.1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免责条款的效力
4.3.3 被告不能因与第三人签订的免责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4.3.3 村民小组无需承担水污染侵权责任
第5章 水污染侵权责任中原被告的证明责任分配
5.1 水污染侵权责任中原被告证明责任分配的学术初探
5.1.1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需遵循“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5.1.2 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分配要遵循利益衡量原则
5.2 水污染侵权责任中原被告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
5.3 水污染侵权责任中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