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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对“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去民族优惠”观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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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一、我国民族优惠政策概述

(一)民族优惠政策的概念界定

(二)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体系②

(三)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律渊源

二、民族优惠政策的现实基础和价值蕴涵

(一)民族优惠政策的现实基础

(二)民族优惠政策的价值蕴涵

(三)民族优惠政策价值蕴涵的冲突与整合

三、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依据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

(二)政治哲学中的公平正义理论

(三)中国传统的“权利福利论”

四、“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去民族优惠”观点评述

(一)“去民族优惠”观点简介

(二)“去民族优惠”的实质

(三)“去民族优惠”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法律设计

(四)“去民族优惠”不能充分保证公平正义和民族团结

(五)“去民族优惠”有违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国际潮流

(六)小结

五、我国民族优惠政策制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定实施政策的法律依据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二)政策制定程序具有单向度性和不透明性

(三)政策执行主体及其职权范围不够明确

(四)政策运行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

(五)政策具体操作层面上的某些做法可能构成“逆向歧视”

(六)政策具体操作层面上的某些做法可能会导致“身份求异”

六、在宪政法治框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优惠政策的进路

(一)完善立法增强民族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定法治化

(三)完善民族优惠政策执行机制保障政策有效落实

(四)建立健全民族优惠政策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

(五)将优惠照顾严格控制在宪政法治允许的合理限度之内

(六)以宪政认同统筹民族优惠政策之运行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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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优惠政策,是指国家基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所给予其较汉族和非民族地区优惠的发展政策,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帮助扶持。民族优惠政策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宪政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确认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享有的一项实际权利,是现代中国社会在民族问题上施行宪政法治的必然产物。从本质论上讲,民族优惠政策是一种利益调控机制,意在把各民族间原本不平等的利益格局加以重整与平衡,使每个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得到满足,从而达到民族间的真正平等,进而使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得到最大化地实现。
  绪论部分对文章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从民族优惠政策与民族平等的研究、质疑民族优惠政策公平性与平等性的研究、及对民族优惠政策科学化和法治化完善的研究这三个方面,综述了当前学术界对民族优惠政策进行法学思考的相关研究现状,并予以简要的评述;同时展示了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概述了民族优惠政策的概念、体系和法律渊源,使得民族优惠政策和旨在维护少数民族文化特性的特别措施得以区分;选取政策内容与调整对象、政策的层次性和稳定性及适用范围几个方面论述了民族优惠政策的体系;并采集了优惠政策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来源和依据,为后文的展开进行铺垫。
  第二部分介绍了民族优惠政策的现实基础和价值蕴涵。政策作为制度文化的一部分,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现实基础之上,用以满足人类需求的手段,民族优惠政策自然不能例外。少数民族的历史状况与分布状况、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不足构成民族优惠政策的现实基础;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实现民族的真正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则是民族优惠政策最主要的价值蕴涵,不同的价值蕴涵在一定场合中可能发生冲突,须对此进行有效整合。
  第三部分介绍了民族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的法理依据,即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政治哲学中的公平正义理论、中国传统的“权利福利论”,以及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理论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理论,并对前三个依据作了详细的分析。
  第四部分将分析视角切入“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去民族优惠”观点,即以公民权利平等取代民族平等权利,以区域扶助政策替代民族优惠政策。这种观点看到了民族优惠政策施行中具体存在的一些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和部分固化民族差异的错误做法,但却人为夸大了民族优惠政策的“不公平性”。“去民族优惠”观点是古典自由主义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公民民族主义的体现,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法律设计,有违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国际潮流,不能充分保证公平正义和民族团结。
  第五部分阐释了新时期新阶段民族优惠政策在制定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即制定实施政策的法律依据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制定程序具有单向度性和不透明性、政策执行主体及其职权范围不够明确、政策运行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政策具体操作层面上的某些做法可能构成“逆向歧视”、政策具体操作层面上的某些做法可能会导致“身份求异”。
  第六部分针对第五部分剖析的问题,提出了在宪政法治框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优惠政策的六条进路,即完善立法增强民族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的可操作性、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定法治化、完善民族优惠政策执行机制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建立健全民族优惠政策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以宪政认同统筹民族优惠政策之运行、将优惠照顾严格控制在宪政法治允许的合理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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