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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四个典型林权纠纷实证分析——以产权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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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式全面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认为是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实施的土地家庭承包制改革的进一步延续和拓展,改革的目的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而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加林业产出,以期达成和土地承包制相似的制度变革目标。
   尽管建国以来,我国曾经多次进行集体林地制度变革,但是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集体林地利用中的林权属性不清问题,由此衍生出所有权主体模糊、产权不稳定、产权权能残缺、产权制度运作成本过大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绩效和目的实现。
   从目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看,这次改革消除了原先积累的部分林地林权纠纷,同时也触发了新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新集体林改政策的实施触动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自然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不少林权纠纷。和耕地相比,林地的产权权能分割更加复杂,因此林权纠纷也相对比耕地纠纷更加复杂,调处起来的难度也非常大。历次集体林林地产权的改革经验表明,如果不能及时调处好这些纠纷,不仅影响整个改革的顺利实施,导致改革不能如期完善甚至是停滞,而且可能危及整个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如何调处化解各类林权矛盾和纠纷,是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急需应对的一个关键问题。
   实际上,这些林权纠纷中不仅直接暴露出已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安排和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制度设计缺陷,而且也反映出不同利益群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期望值差异。本研究将以国家林业局设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院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研究基地”所取得的典型纠纷资料为基础,从林地产权及其构成上对典型林权纠纷进行分析,力图用产权理论来梳理这些林权矛盾和纠纷,并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纠纷处理提供政策思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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