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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的税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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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具有税负难以转嫁的独特优势,已经成为政府调整收入分配、减少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自1994年我国分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税收额强劲增长,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免征额、税率、税收等级设计的不合理;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税负的不公平,大大减低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再加上征税双方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偷税漏税严重。另一方面,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向悖。
   2011年两会上,个人所得税改革和贫富差距是关注的焦点,我国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为了保障法的权威性,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和体现税负的公平,对该法的修订已十分迫切。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引起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税税率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以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完善。
   本论文正是从这一背景出发,结合了法律条文、社会现实和已有研究成果,重点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进行不同的税率设计,论文从这一论题出发,首先阐述个人所得税构建的价值取向,发现目前个税中的不足,并提出个税的修改意见。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在建立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价值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宪法价值取向;以确保“人们生存基本需要的”的人权法价值取向;以“调节个人收入差异,追求实质公平”的税法价值取向;以鼓励人们“热爱劳动”的社会价值取向,这些价值取向有助于指导立法,遵循这四个价值取向的个税法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在理论上的偏离和实践上的不足,现行的个税税率背离了宪法“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利于鼓励劳动创造;税率本身的设计也违背了税法应有的立法宗旨,如公平、社会政策的目标;也分析我国个税法中税率存在的具体问题,如税率档次过多、税率不合理等问题。
   本文认为,在当前的税制下,工资收入按照累进的方式征税,起征点在调整前仅为月收入2000元;而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却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比如,房租所得的税率为5%);至于资本增值所得,却不用征税。在当前国内收入差距主要来自财产性收入所得的背景下,这种税制毫无疑问打击了劳动所得,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与GDP相比差距更大。因此,这样一个设计非常不合理,事实上已经沦为工资税,当然会受到社会各界的争议。而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仍然停留在提高起征点以及减少征收的税率间隔上,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思路远远解决不了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须以减少贫富差距为目的,摒弃个人所得税就是工资税的错误观念,加强立法和监督,减少高收入者偷税漏税,调整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税率,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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