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
(二)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认定的立法现状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立法现状描述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立法现状的特点
二、我国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认定的问题梳理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分类
1.近亲属
2.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认定的不足
1.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甚明确
2.对“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存在分歧
3.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存在争议
4.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比较模糊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认定的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受贿类犯罪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受贿类犯罪的规定
(三)中国港澳地区对受贿类犯罪的规定
(四)域外受贿类犯罪规定的可借鉴之处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认定的立法完善
(一)以“影响力’’为本质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
(二)明确解释“关系密切的人”的概念
(三)将“单位’’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
(四)将请托人纳入利用影响力交易犯罪的打击对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