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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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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

(二)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认定的立法现状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立法现状描述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立法现状的特点

二、我国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认定的问题梳理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分类

1.近亲属

2.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认定的不足

1.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甚明确

2.对“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存在分歧

3.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存在争议

4.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比较模糊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认定的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受贿类犯罪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受贿类犯罪的规定

(三)中国港澳地区对受贿类犯罪的规定

(四)域外受贿类犯罪规定的可借鉴之处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认定的立法完善

(一)以“影响力’’为本质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

(二)明确解释“关系密切的人”的概念

(三)将“单位’’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

(四)将请托人纳入利用影响力交易犯罪的打击对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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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类型犯罪,也是国际刑事法律打击的焦点所在。经过反复推敲,最终,我国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中增加了新的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下简称本罪)。这一做法使得受贿罪的打击对象不再仅为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受贿罪主体公务人员可运用国家赋予其职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收受好处,该人员的“身边人”如“密切关系人”等也可能会使用其个人对该人员所形成的约束力,运用其职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帮他人谋求非法利益,索要或收受好处,这就使本罪名应运而生。由于我国对本罪主体刑事立法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困境。本文试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进行梳理,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我国立法规定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该如何完善的建议。
  第一部分从两个方面介绍了国内外有关本罪的立法背景,再简单阐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特点,系统介绍一下本罪的概况。
  第二部分先根据不同的主体类型将本罪主体做分类介绍。详细来分,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三大类。然后通过具体案例梳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对近亲属范围的适用不够清晰;对关系密切的人作何解读;对公务人员能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存有不同的见解;对如何确认离职公务人员的范围等问题出现偏差。
  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大陆、英美法系国家受贿类犯罪的规定,并剖析我国港澳地区有关受贿类犯罪的规定,从中学习良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关于本罪的立法提供参考作用。
  第四部分针对上文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完善本罪犯罪主体的建设性意见,包括如何从本质上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罪主体的概念,并适当扩大该罪主体的范围,从而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认定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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