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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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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二、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产生

(一)国家豁免原则根深蒂固

(二)国际强行法强势崛起

(三)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难分难解

三、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原因和本质

(一)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原因

(二)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本质

四、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协调的既有思路评析

(一)违反国际强行法行为不构成国家豁免例外说评析

(二)违反国际强行法行为构成国家豁免例外说评析

五、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协调的新构想

(一)违反国际强行法行为构成国家豁免例外具有必要性

(二)违反国际强行法行为构成国家豁免例外具有可能性

(三)违反国际强行法行为构成国家豁免例外具有确定的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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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现代国际法律体系的不断演进,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与保护人权的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冲突日益显现。当国家豁免已经从绝对豁免走向限制豁免的今天,如果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是否还能享有豁免权已成为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以及协调措施为切入点进行阐述,以期为缓解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一些参考的思路。
  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产生过程。首先,国家豁免作为一个传统的国际法原则早已根深蒂固,在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数百年之久的历史。其次,二战结束之后,国际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全新变化,作为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国际强行法就这样开始强势崛起。最后,随着人们对于人权的日益重视和保护,国家管辖豁免理论日趋发展,国际强行法的规则渐渐开始对国家豁免理论的权威地位发起了挑战,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原则开始出现相当大的矛盾。
  第二部分解读国家豁免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原因以及本质。对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理论解读后,发现冲突的原因主要来源于:第一,国际法特殊的造法方式和效力来源。国际法不像各国国内法那样有完备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所以国际法对国家所具有的约束力和顺利实施靠的是各个作为国际中一份子的国家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第二,二战后自然法的复兴。自然法因为法西斯主义的暴政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自然法学派的忠实拥护者们得出了在国际法中是有强行法这样的内容存在的结论。第三,国际人权法的出现和国际人权救济机制缺失。国际人权法作为近年来的新造物,对国家豁免原则发起挑战,人权保护的问题渐渐开始向国家豁免原则渗透,但目前国际组织、各个国家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仍很缺少甚至可以说是匮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归根究底体现的是现在日益受到全世界重视的人权问题与国家豁免原则的冲突,到底是人权保护还是国家主权何者优先的问题。
  第三部分评析现有的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协调思路。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不能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见于各个司法实践案例中,较为典型和具有借鉴意义的主要有Princz诉德国案、Al-Adsani诉联合王国案、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以及德国诉意大利案等。国际法院将是否使用管辖豁免权和是否违反国际强行法划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这种简单的一分为二的做法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在需要运用到强行法的任一场合中,研究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些程序性的内容。而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可以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有“规范等级论”、“共谋论”、“普遍管辖论”、“资格论”、“默示弃权论”等理论学说。但上述观点有的自身逻辑还存在不够完整之处,有的与现有的国际法理论存在冲突,有的还不具有充实的实践经验佐证,暂时还没有一个可以经得起充分考量的。
  第四部分提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协调的新构想。在叙述必要性和可能性之后,提出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条件之下,一国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可以构成国家豁免的例外。首先,必须满足排除国家豁免的国际不法性的事由达到足够的“必要性”,即满足“用尽最后救济”的条件。判断是否达到足够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行为国的国家行为是否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和受害者是否用尽最后救济。其次,还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适用豁免例外。当侵权行为国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具体落到某个特定的个人时,行为国不应再享有国家豁免。如果一国所作侵犯人权的行为针对的是“个人的集合体”,但倘若否定该国功能性主权权利可能会威胁到该国的国家安全甚至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此时的国际社会可以对该国的主要领导者进行司法审判。最后,考虑到国际法解释的特殊性,建议可以由起草委员会牵头在联合国的框架下敦促各缔约国积极展开对相关条文格式化公约的商讨,如《联合国公约》第12条中“侵权例外”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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