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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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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资源的配置方式从政府行政分配转向市场化分配被认为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一种发展潮流,在水资源越来越稀缺的情况下,配置方式的改变是水资源使用发展无法逾越的一步。而在目前,这些管制工作均由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实施,僵硬机制的低效率导致了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局面的出现。如何建立完善的流域机构来直面市场需求,并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给予相应的权利义务,最终达到“公平,效率”的目标已经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
   本文认为,“流域管理”作为现代水资源的一种管理模式,并不意味着相关管理机构要成为水资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而是应当成为水资源分配、协调及经营活动的监督者,及时约束流域机构在参与市场经营后一方利益最大化动机的过分膨胀,以维护用水户的正当权益。在水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民营化逻辑与政府管制逻辑的互补才可能使处于市场中的水资源获得效用最大化与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双赢。只要符合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合理约束,流域机构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主体,在水价制定、水质保持、水量供应等方面的起伏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作相关调整,以便把水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基于水资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某些潜在公共风险若爆发出来,其后果可能会十分严重。因此,如何在水资源流转的市场化同时,通过法律来规范流域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运作方式,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以达到社会公平,是正确推进我国水资源流转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同样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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