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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贴牌生产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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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和我国作为世界加工厂地位的确立,贴牌生产已经成为我国越来越多企业参加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涉外贴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出口的一个主要经济增长点。然而在出现了因涉外贴牌生产而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后,众多贴牌生产企业表现出了极大的担扰,同时此类问题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介绍了一下涉外贴牌生产的定义,并根据在涉外贴牌生产中主体性质、其主观状态和行为方式对涉外贴牌生产进行了一定的分类。然后对涉外贴牌生产的历史及发展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学术界对涉外贴牌生产中的商标侵权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是侵权说,其二是部分侵权说,笔者在本文中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得出在涉外贴牌生产的侵权问题中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几个争议点:⑴商标权的地域性。域内的合法商标权是否能及于域外,涉外贴牌能否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存在。⑵我国《商标法》五十二条中“使用”的具体含义是什么。⑶交付定作物的行为是否会构成商标法五十二条中的销售行为。⑷涉外贴牌生产中是否存在损害后果。⑸受托方主观上的过错是否为对贴牌生产在中认定侵权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认为,争议主要围绕在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及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在涉外贴牌生产中商标侵权问题中的适用两个主要问题。在笔者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下分析后得出了笔者的观点为,即在涉外贴牌生产中如果国外委托方在贴牌生产商品销售国有合法的注册商标权,且其所有贴牌产品全部运往其销售国销售则不构成商标侵权,当其贴牌生产商品在国内销售时则构成商标侵权,且在此种情况下国内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如果国外委托方在贴牌生产商品销售国无合法注册商标权,则其构成商标侵权,但只有在该贴牌生产商品在国内销售时,国内注册商标权人才有要求其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的权利,当该贴牌生产商品不在国内销售时,只有其销售地所在国的注册商标权人才有权利要求其停止侵害、损害赔偿。本文对涉外贴牌生产中商标侵权的防范与对策,从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和企业应对等角度给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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