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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商联系限制有效性的数理证明及其在我国发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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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与企业是构成经济系统的两大微观主体,二者的关系及其运行模式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证明我国商业银行法限制银行持股非金融机构对银行的行为是否真的起到限制作用,并深入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最终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适合我国的银商联系发展模式。本文首先简单比较了德日美三国的银商联系发展模式,然后,建立一个简单抽象的数学模型,证明了对于保守型贷方而言,债务合同是最优的,对于激进型贷方而言,权益合同是最优的。得出最终结论是我国银行在面对大型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优势行业时,一个债务性合同菜单,即允许银行自主浮动利率,是能够改善银行和企业的收益的。当我国银行面对中小企业时,情况变得复杂,利率的浮动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允许银行持有其股权更容易使银企双方达到共赢。从而,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持股非金融机构股权的限制实际上制约了中小企业和银行最为有利融资关系的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银商联系制度,不同性质的企业和银行之间应形成不同的银商联系关系。具体思路是银行和大企业之间应该构建类似美国的松散型银商联系,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应该构建类似日德模式的紧密型银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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