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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确立及具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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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二 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分析

(一)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的相关立法分析

(二)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的司法实践分析

三 域外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及借鉴

(一)美国法上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

(二)欧盟国家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

(三)日本法上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

(四)域外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对我国的借鉴

四 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的确立

(一)我国学者关于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的观点

(二)对我国学者观点的评析

(三)我国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的确立

五 判断是否符合消费者期待标准的考量因素

(一)警示的内容

(二)警示的对象

(三)警示的方式

(四)警示的时间

(五)警示的排除因素

六 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的具体化建议

(一)产品警示周全性的具体化

(二)产品警示有效性的具体化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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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不断增多,造成这些事故的诱因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缺乏适当的产品风险的警告或安全使用方法的指示,即产品存在警示缺陷。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是产品制造者承担责任的前提,但我国法律对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规定,因此确立我国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及并作具体化研究的意义重大。
  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产品缺陷做出明确划分,司法实践中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一般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6条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但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有颇多不合理之处,警示缺陷诉讼中适用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导致司法混乱。
  域外国家已发展确立了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国内众多学者也对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提出了一些观点。本文拟以我国法律制度为基础,借鉴域外的产品警示缺陷标准,同时参考我国学者的观点,确立我国的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即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基本标准,法定标准为辅助标准。
  警示缺陷一般分为未提供警示和警示不充分。在未提供警示的情形下,适用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法定标准为辅的原则可以直接认定存在警示缺陷。然而在生产者提供警示不充分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合理危险的情况下,则需对消费者期待标准的考量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即需考察警示的内容、对象、方式、时间及警示的排除因素等方面认定产品警示是否充分。
  司法实践中法院面对原告提出的警示缺陷指控,一般会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看相关警示是否足够周全;二是看相关警示是否有效。本文最后从产品危险性程度和产品缺陷的来源两个方面对警示认定过程中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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