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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机构涉诉风险研究——以养老机构与住养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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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一 导论

(一)研究缘起

1. 选题提出

2. 选题目的

3. 选题意义

4. 研究方法与路线

(二)课题相关概念界定

1. 养老机构

2. 涉诉风险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二 我国养老机构涉诉现状

(一)涉诉原因

1. 因住养人摔倒、坠床引发纠纷

2. 因住养人走失、自杀、坠楼引发纠纷

3. 因住养人发生烧伤、烫伤、褥疮引发纠纷

4. 因住养人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纠纷

5. 因住养人在养老机构内被第三人侵权引发纠纷

6. 因养老机构治疗不当引发纠纷

7. 因住养人呛噎、误食引发纠纷

(二)裁判路径及结果

1. 养老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 养老机构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3. 养老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我国养老机构涉诉风险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养老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1. 养老机构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2. 养老机构应否具备医疗资质

(二)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模糊

1. 司法实践对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认定不统一

2. 法律对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界定不明

(三)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1. 养老机构未达建设标准致住养人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2. 养老机构未达护理服务标准致住养人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四 我国养老机构涉诉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一)明确我国养老机构法律定位

1. 养老机构非公共场所

2. 根据服务内容确定养老机构性质

(二)明确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1. 根据养老机构的法律定位确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2. 根据住养人的护理等级确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三)完善我国养老机构法律责任体系

1. 确立责任与义务相适应原则

2. 建立养老机构标准评估机制

3. 明确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结论

(一)研究结果

(二)不足之处

(三)未来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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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二五”时期,我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老年人也开始渐渐接受机构养老的养老方式。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对机构养老接受程度的提升,我国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件的数量也急剧增加,从而导致我国养老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大大增加。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家庭养老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的养老需求,只有利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才能缓解我国的养老压力,因此养老社会化将是大势所趋。然而,巨大的涉诉风险导致的结果就是民间资本迟迟不敢入驻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的发展因此而变得十分缓慢。鉴于此,本文通过案例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养老机构的服务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以期对降低我国养老机构涉诉风险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
  我国养老机构在服务纠纷中的涉诉原因主要有7类,包括但不限于:
  (1)住养人摔倒、坠床;
  (2)住养人走失、自杀、坠楼;
  (3)住养人发生烧伤、烫伤、褥疮;
  (4)住养人因病死亡:
  (5)住养人在养老机构内被第三人侵害;
  (6)住养人因养老机构治疗不当发生人身损害;
  (7)住养人发生呛噎、误食等。
  笔者认为,促使我国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涉诉风险发生的法律原因主要在于:
  (1)养老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2)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模糊;
  (3)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其中包括养老机构未达建设标准致住养人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未达护理服务标准致住养人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我国养老机构涉诉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应当。
  (1)明确我国养老机构的法律定位;
  (2)明确我国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3)完善我国养老机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包括确认责任与义务相适应原则、建立养老机构标准评估机制以及明确养老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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