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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中课程资源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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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 研究背景

2. 选题的目的

3. 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研究综述

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2. 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1. 研究方法

2. 研究目的的实施路线

二、在线教育与合理使用的概述

(一)在线教育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1.在线教育的发展历程

2.在线教育的发展现状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述

1. 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

2.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挑战

(三)在线教育适用合理使用的必要

1.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价值

2.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在线教育课程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

(一)在线教育课程资源界定

1.课程资源的定性

2.在线教育课程版权归属

(二)在线教育课程适用合理使用的立法滞后

1.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的弊端

2.合理使用具体规则的不足

(三)在线教育课堂适用合理使用的实务困境

四、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在线教育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

1. “三步检验法”与“四标准法”的概述

2. 我国对“三步检验法”和“四标准法”的吸收

(二)确定合理使用的概括性条款

1. 司法实务中的相关情况

2. 以四标准法对三步检验法加以解释

3. 对四标准法细节问题的思考

(三)调整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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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为在线教育的繁荣提供了发展平台,同时也使在线教育课程合理使用制度发生了变化。在线教育可看作传统课堂向网络的延伸,在线教育课程在满足教育需求之际,常借助互联网使用他人作品,这将带来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问题。
  本文主要对在线教育课程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并提供对策。首先回顾在线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接着阐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然后对在线教育课程定性、在线教育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司法实践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封闭式立法,其中列举的十二种具体规则无法对在线教育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借鉴三步检验法时,“特殊情形”被限定为列举的十二种具体情形,这使法院判案中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较小。若是依照十二种情形对具体案例适用,其步骤为先判断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十二种具体情形,再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法律适用,可能会导致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被判断为侵权。各地法院为避免结果有失公允,对法条加以突破,但因各自判断标准不统一,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立法、司法经验,再结合本国立法规则、司法现状,使合理使用制度更加合理、公允。具体而言,对于概括性条款,以《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以及美国版权法中的“四标准法”的原理为基础,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概括性条款加以调整。因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具体规则并未对在线教育直接涉及,而在线教育课堂中经常会使用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这就需要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进行适当调整。即在确立概括性条款的同时,对科教文化领域的具体合理使用规则进行前瞻性的调整,从而使在线教育获得新发展的同时既能保障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也使司法实务的判断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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