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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国万合同诈骗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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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一、廖国万合同诈骗案及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1.案件事实

2.控辩双方的意见

3.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1.廖国万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2.廖国万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

3.廖国万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廖国万是否具有“履行能力”

1.“履行能力”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2.“履行能力”与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关系

3.廖国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廖国万是否采用了欺诈手段

1.合同诈骗罪中的欺诈手段

2.廖国万客观上不存在欺诈行为

(三)廖国万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方法)

3.廖国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1.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

2.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本案所引发的立法思考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缺陷

1.立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出现空白

2.“其他方法”表述过于概括

3.量刑标准不确定、不合理

4.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

1.填补保护的社会关系空白

2.将“以其他方法”具体化

3.完善量刑标准

4.将“财物”改为“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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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新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一般诈骗罪中分解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一规定反映了新刑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保护。本文从廖国万合同诈骗案例出发,依据廖国万合同诈骗刑事案例的基本案情、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提出本案的焦点问题和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即廖国万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等问题。继而,结合相关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分别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本案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本案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三个方面结合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关系展开分析,并提出对本案的独立见解。最后,针对廖国万合同诈骗案例中反映出的司法实践问题,认为现行刑法在合同诈骗罪立法上存在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出现空白、“其他方法”表述过于概括、量刑标准不确定、不合理以及犯罪对象范围过窄等不足,并提出了有关完善本罪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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