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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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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文摘要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三)文章的结构及研究现状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表现

(一)基本案情

1、案例一

2、案例二

(二)争议表现

二、公司自治的范围

(一)公司自治的内涵与界定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体现及存在的问题

(三)对《公司法》中公司自治的保障与完善

(四)对公司自治限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三、公司自治中司法介入的途径

(一)司法介入的内涵与介入公司自治的意义

(二)几种司法介入的途径

1、几种典型的通过诉讼机制的司法介入类型

2、几种典型的通过非诉讼机制的司法介入类型

四、公司自治中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

(一)公司自治中司法介入的有限性

(二)公司自治中司法介入的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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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领域的事项应主要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司法介入公司自治如果适度、合理,将对公司的高效、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反如果干预过多,则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干扰,阻碍公司的发展,也可能使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失去投资的积极性,有害于投资渠道的拓宽。故平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合理划分二者的界限意义重大。
  笔者为从事商事审判的一线法官,通过这篇论文的撰写,使我对我国《公司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也给我在今后审理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类案件时提供了不少理念性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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