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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中的保护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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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性文件简称与全称对照表

绪论

一、保护优先原则的产生

(一)协调发展的初创时期

(二)协调发展的确定时期

(三)保护优先原则写入环境基本法

(四)小结

二、保护优先原则的界定

(一)保护优先原则的学者解读

(二)国内相关政策与立法考察

(三)国外相关立法考察

1.俄罗斯环境立法

2.日本环境立法

3.美国环境立法

(四)保护优先原则的内涵

(五)保护优先原则与协调发展的关系

(六)小结

三、保护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目标基础——可持续发展

(二)公民权利基础——环境权

(三)法律价值基础——环境正义

(四)环境道德基础——环境伦理

(五)小结

四、保护优先原则中保护行为的类型及其基准

(一)保护行为的类型

1.恢复质量的保护

2.维持质量的保护

3.提升质量的保护

4.合理利用的保护

5.禁止利用的保护

(二)保护行为的基准

1.环境质量标准

2.资源利用上限

3.生态保护红线

(三)小结

五、保护优先原则的实现

(一)政策制定

(二)立法

(三)执法

(四)司法

(五)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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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于2014年写入《环境保护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政策与法律的比较分析,以及国内学者对环境法相关原则的论述,认为保护优先原则,也称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指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以环境利益为优先,使主体对环境的保护行为优先于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该原则的具体内涵为:环境利益优先与保护行为优先。基于对保护优先原则与协调发展关系的分析,可知保护优先原则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结果。通过对该原则理论基础的论述,认为可持续发展、环境权、环境正义及环境伦理分别是该原则的社会目标基础、公民权利基础、法律价值基础及环境道德基础。另外,本文对保护优先原则中的保护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认为保护行为包括:恢复质量的保护、维持质量的保护、提升质量的保护、合理利用的保护与禁止利用的保护,并对保护行为的基准作了论述,这些基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利用上限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最后,为了使保护优先原则得以有效实施,必须通过政策制定、立法、执法、司法等四个方面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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