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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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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的目的

1.2.2 研究的意义

1.3 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研究现状

1.3.1 理论研究

1.3.2 国内外实践概况

1.3.3 评述

1.4 研究范围界定

1.4.1 国有林区界定

1.4.2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范围

1.5 研究内容、框架结构及方法

1.5.1 研究内容及框架结构

1.5.2 研究的方法

2 公用事业民营化基础理论

2.1 基于供给主体选择的公共物品理论

2.1.1 公共物品概念

2.1.2 纯公共物品的供给

2.1.3 准公共物品的供给

2.1.4 公共物品理论与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

2.2 基于政府行为纠偏的公共选择理论

2.2.1 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失灵”论

2.2.2 “政府失灵”的原因分析

2.2.3 公共选择学派针对“政府失灵”的对策

2.2.4 公共选择理论与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

2.3 基于产权与效率关系的产权理论

2.3.1 产权概念

2.3.2 公有产权的无效率

2.3.3 私有产权的有效率

2.3.4 完善公有产权制度

2.3.5 产权理论与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

2.4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理论

2.4.1 委托代理关系

2.4.2 代理成本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

2.5 公用事业的相关范畴

2.5.1 相关概念辨析

2.5.2 公用事业的特征

2.6 民营化的相关范畴

2.6.1 相关概念辨析

2.6.2 民营化的功能

2.7 本章小结

3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发展现状及民营化可行性分析

3.1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的现状

3.1.1 总量快速增长

3.1.2 投资状况良好

3.1.3 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3.2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存在的问题

3.2.1 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3.2.2 公用企业存在的问题

3.3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可行性分析

3.3.1 国家政策的支持

3.3.2 民营经济实力增强

3.3.3 国内外民营化实践的成功

3.4 本章小结

4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

4.1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模式

4.1.1 “政府引导型”模式

4.1.2 “政府主导型”模式

4.1.3 “市场自由型”模式

4.1.4 “委托管理型”模式

4.2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设计的原则

4.3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ST”模式

4.3.1 森工企业引导的内容

4.3.2 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应用

4.3.3 “ST”模式的基本结构与要素设计

4.3.4 “ST”模式的实现路径

4.3.5 已建公用事业项目的实现路径

4.3.6 改扩建公用事业项目的实现路径

4.3.7 新建公用事业项目的实现路径

4.4 实证研究: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4.4.1 项目概况

4.4.2 BOT项目的运作程序

4.4.3 项目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4.5 本章小结

5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投融资创新

5.1 投融资创新的基本原则

5.1.1 森工企业引导

5.1.2 社会参与

5.1.3 市场运作

5.2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5.2.1 主体多元化的思路

5.2.2 主体多元化的策略

5.3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融资渠道多样化

5.3.1 优化政府融资渠道

5.3.2 拓展信贷融资渠道

5.3.3 开展城市资产经营融资渠道

5.3.4 增加市政债券的直接融资渠道

5.4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融资方式多元化

5.4.1 应用国际通用且适合国有林区的融资方式

5.4.2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融资方式创新

5.5 本章小结

6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风险管理

6.1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面临的风险

6.1.1 政治风险

6.1.2 经济风险

6.1.3 社会风险

6.2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风险分担

6.2.1 风险分担的原则

6.2.2 风险分担的博弈分析

6.2.3 各种风险在森工企业和民营部门之间的分配

6.3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风险应对策略

6.4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风险防范

6.4.1 转变森工企业公用事业管理职能

6.4.2 完善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法规

6.4.3 渐进推进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

6.4.4 建立公用事业民营化风险预警系统

6.4.5 加强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监管力度

6.5 本章小结

7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监管

7.1 公用事业民营化监管的必要性

7.2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激励性监管

7.2.1 进行特许投标监管

7.2.2 开展区域间比较竞争

7.2.3 实行社会契约监管

7.3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监管的内容

7.3.1 进入监管

7.3.2 环境监管

7.3.3 价格监管

7.4 监管机构设立与监管监管者

7.4.1 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7.4.2 监管监管者

7.5 本章小结

8 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效果评价

8.1 综合评价方法的选取

8.1.1 层次分析法的优点

8.1.2 层次分析法的步骤

8.2 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8.2.1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惠想及方法

8.2.2 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8.2.3 综合指标体系的构成

8.2.4 综合指标体系的内涵

8.3 指标权重的确定

8.4 层次总排序

8.5 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公用事业民营化效果的综合评价

8.5.1 柴河林业局公用事业民营化概况介绍

8.5.2 建立评语集

8.5.3 进行各级模糊评价

8.6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个人简历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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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镇公用事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载体,其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直接关系到国有林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长期以来,国有林区形成的政企合一、企事合一的特殊局面,造成了森工企业垄断经营公用事业的管理体制,制约了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总体发展水平低,运营效率低下,市政基础设施严重落后,公用企业缺乏积极性、自主性,这些共同构成了公用事业发展的障碍。为了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林区,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公用企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需要对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进行民营化改革。
  本文首先提出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内涵,即在城镇公用事业领域以森工企业为主导,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体,以公众满意为标准,打破行业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构建森工企业、民营部门相互合作的公共服务体系。森工企业为安排者,民营部门为生产者,公众为消费者,其实质在于给予公众更多的选择空间,即“用投票的机会”,使公众自主选择公共服务主体,通过刺激竞争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本文以基于供给主体选择的公共物品理论、基于政府行为纠偏的公共选择理论、基于产权与效率关系的产权理论和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理论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具有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可由森工企业与民营部门合作提供,通过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与民营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有效地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
  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针对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的特点和要求,通过对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论述了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可行性。借鉴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四种模式,在坚持产权国有、突出林区特色等原则下,设计了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ST”模式,即“森工企业引导+特许经营模式”,并根据公用事业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实现路径。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的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本文运用项目经营性区分理论,通过设计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以及设立国有林区公用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实现民营化的投融资创新。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民营企业,其行为动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防止其损害公共利益,就需要对其实行激励性的监管,通过进入监管、环境监管和价格监管,保障整个民营化改革的顺利运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以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为实证分析案例,对国有林区城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经济、社会、环境诸项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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